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及管理,提升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及《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某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