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由党支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通过组织措施进行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及时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员意识、纯洁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机关事务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为全体党员。党员应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不足6个月,组织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商请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的学习、教育,但须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或者以合适的方式参加民主评议,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情况,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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