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市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风险危害较大,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情形以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实行动态管理,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无主的公共事故隐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按岗位、工区实施安全风险和隐患上墙公示,并开展整治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整改方案。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