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月x日xx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xx年x月x日xx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本院裁判标准、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注重从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中资深法官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解决本院审判、执行工作重大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审议指导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定期召集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 (三)听取审判业务会议专题汇报。各审判业务部门参上级法院召开的审判业务学习或会议后,应向审判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四)讨论决定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讨论决定单处罚金、免于刑处、宣告无罪和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 (六)院长认为需要提交的案件和事项。 第七条 审理案件应当查阅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凡审理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相类似的,应参照其裁判要点裁判,审判委员会不再讨论。与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相类似,但拟不参照其裁判要点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