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机关纪检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监督支部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督促其他人员自觉遵守廉洁从检规定,确保党组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体干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委员协助机关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区纪委领导与支部领导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的被监督对象为部务会成员、各股室负责人及部机关全体干部。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主要责任有: (一)协助协调责任。协助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支部及班子成员、部机关全体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从检情况进行提醒、监督和检查。 (三)维护纪律责任。监督检查党纪执行和转变作风情况,及时提醒和纠正违反党纪和“四风“问题,维护纪律严肃性。 (四)问题报告责任。按规定向区纪委报告本单位部务会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及全体干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具体为: (一)是否坚持做到党支部统一领导,支部书记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