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XX〕X号)要求,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的项目按目录外采购事项管理。 第三条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物有所值、廉洁务实等采购工作目标。 第五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按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分为信息技术类、后勤保障类和业务类采购事项。 (一)信息技术类采购事项是指包括网络、信息安全、资源、应用等保障信息化建设实施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后勤保障类采购事项是指包括物资设备、车辆运行、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保障单位职能活动正常运转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业务类采购事项是指除信息技术类和后勤保障类采购事项外的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采购职责 第六条财务管理处为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目录外标准下采购制度。 (二)负责目录外标准下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 (三)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预算、确定资金来源、根据合同支付有关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