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药品(含疫苗,下同)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检查员是指经市局统一认定,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经营(零售)和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人员,并纳入检查员库,承担相应的检查任务。 第三条 市局负责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药品市场科)根据需要,抽调检查员参与常规检查、有因检查,配合稽查办案。药品市场科具体承担检查员库的建立及检查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检查员所在单位负责推荐检查员,并督促检查员履行职责和参加培训。
第二章 检查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素质优良,廉洁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熟悉并正确执行检查类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六)熟悉检查类别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基本知识和财务分析基本知识。 (七)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八)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年龄一般不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