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局机关(含非独立核算的局属事业单位,下同)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事项。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财务管理核算的收入。 第四条 局机关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五条 局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项支出或同一事项批量支出在20000元(不含)以下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 对涉及人员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及水、电、暖、电话费等支出事项,不需进行事前审批。 第八条 单项支出或同一事项批量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须提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经办科室提前与科技和财务科沟通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经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填报《党组(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情况表》。同一事项一次研究有效,后续支出不需再次提报党组会。 第九条 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精神文明奖、考核奖等,由人事科提供发放标准和审批表,科技和财务科报财政局核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项目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