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5】46号)、《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督管理范围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县域内政府投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所承办的项目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负责实施。质监站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质监站监督工作流程、措施及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第五条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第六条 在所受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由质监站开始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