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公司党委及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每轮巡察对象由公司党委确定。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公司所属分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深入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公司党委部署要求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特别是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第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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