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
【内容提要】严格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要求,主要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分管领导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让干部职工监督分管领导履职。发现分管领导工作滞后、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要进行批评指正,对分管领导违反班子集体决策,擅作主张,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报请纪委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源头预防,形成刚性约束,特别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人财物管理。积极构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和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为各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公开透明。《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主要领导主动放权,充分信任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分工职责、行为方式及程序,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一致、客观公正。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变原则,合理分工,落实责任;把副职分管与集体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每个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格要求,加强防控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廉洁从政。 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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