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机关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及违反工作要求、行为规范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编造、传播政治类谣言、小道消息,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或者对上级党委的决策、决定,在公开场合妄加评说、议论的; (二)党员参教信教,或者热衷于求神拜佛,痴迷风水,公开佩戴宗教饰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者不按要求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服从领导和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五)工作不务实,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工作业绩的; (六)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按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办理事项,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态度恶劣的; (八)在工作日中午、值班和执行应急任务中饮酒,或者擅离职守的; (九)工作时间玩手机游戏、刷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