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司通[2010] xx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业务用房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xx司通[2011]1xx号)、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编报地方政法基础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xx发改[2011]5xx号)的精神,依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表129——2010)(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的工作方案。 一、【建设司法业务用房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行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市司法业务用房拟建规模和建设形式方面,充分考虑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量不断加大,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的特殊性、保密性,司法业务用房不宜与其他单位进行合建。 三、【建设内容】 根据《标准》的规定,市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场地和建筑设备三个部分构成。 (一)房屋建设,包括业务功能房建设和附属用房建设。 1、业务功能房,主要有以下内容构成: (1)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2)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3)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4)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5)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6)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