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以下简称“协作区”)对辖区乡镇信访举报的受理、处置、办理、反馈等全流程闭环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管理 协作区对信访举报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提交协作区线索排查会议研究。 (一)县(区)纪委监委交办的信访举报; (二)协作区在工作中收到的信访举报; (三)乡(镇)纪委转交的信访举报。 二、分类处置 协作区收到的信访举报经协作区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置: (一)协作区自办。由协作区办理的信访举报有:1.上级纪委监委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举报;2.涉及乡镇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信访举报;3.涉及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居干部,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乡镇纪委难以办理的信访举报。 (二)转交乡镇纪委办理。反映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居干部的信访举报,转交被反映人所在乡镇纪委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交手续。乡镇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作区申请协作办理。 (三)上报县区纪委监委。协作区在开展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中收到新的信访举报,应及时上报县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三、办理要求 信访举报承办单位自接到信访举报后,应依照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优先办理实名举报。 (一)对简单易办的实名举报应简化呈批程序,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二)对需初核的信访举报,一般信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