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物价部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国家计委汪洋同志曾经把新时期价格工作的职能,形象地比喻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这的确是对价格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作为基层价格部门,其工作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当好裁判,搞好服务上,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个主题,发挥好我们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价格服务环境。
一、深刻理解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
要发挥好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首先我们要真正弄清楚“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涵义。所谓“定规则”就是抓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各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项价格政策,制定各种价格、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所谓“当裁判”就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做出处理的决定(这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是物价部门具有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所谓“搞服务”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价格事业从事的工作,就是借助于一定的工作平台,开展的面向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一系列价格服务活动,包括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信息咨询、价格认证等工作。
应该说,“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当裁判”以“定规则”为前提,“定规则”以“当裁判”为保障,“定规则、当裁判”都是以“搞服务”为目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是解决新时期价格工作目的的关键,是价格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必然选择。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愈来愈少,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宏观管理的职能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同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等,使企业和社会深受其害,在基层的表现更加直接、更加突出,社会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