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质量概述 (一)案件质量的内涵 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的内涵界定,有人认为是指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程度,并以此标准来衡量案件质量的高低。[陈士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问题及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8期。]在笔者看来,案件质量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狭义上的案件质量指案件办结后对所办理案件进行的全方位评查,并划分为一定的等级。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第17-20条的规定,对于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来考查,并根据考查结果评定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而广义上的案件质量应当涵括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即从案件受理、办理到办结的整体工作情况,当然包括事后的案件质量评查、等次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2条、第5-15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从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开展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并定期对考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案件质量。 (二)案件质量的评定标准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了较为原则的监督、审查、评定标准。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更为细化、更贴近当地司法实践的标准。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辽宁省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等。据笔者了解,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