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无忧传媒 发布文号: 20110225第二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站原创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站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人属于作者本人和无忧代笔网所有,本站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通过著作权登记、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 第三条 本站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凡本站公开发表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本站和作者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和无忧传媒公司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五条 著作权登记指本站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是指无忧传媒公司建立写手档案,著作权人自愿到无忧传媒下辖无忧代笔网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 第六条 出版或者复制本站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订立出版或者复制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合同登记表和出版或者复制合同正本、副本及中文翻译文本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凡属本站规定的认证范围的作品,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二条 报纸、期刊刊登和网络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纸、期刊、网络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章 著作权纠纷调解
第十三条 本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 (三)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其他著作权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本站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责令使用人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调解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2月25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