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和**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精神,将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及对象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信访原则所归属的个访、群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以及信访; 2、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包案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形式和内容 1、责任追究形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四)免职;(五)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九章和第十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任追究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①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合符政策的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20人以上)来县2次集访的; ②集体上访(5人以上)到市的; ③发生个访(包括重复访)4次来县、3次到市、2次赴省、1次进京的; ④发生群众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集访,事前不报信息,事中不按上级领导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上级领导处理上访问题要求单位领导到场而不到场的; ⑥全年信访总量超标的。乡镇不得超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县直单位不得超过总人口的百分之三。 (二)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