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山塘管理和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库山塘安全和饮用水安全,根据《渝水区水库管理办法》,结合本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山塘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自然村负责辖区内水库山塘的日常水质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各行政村依照自身职责做好水库山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水库山塘应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山塘责任制,每宗水库山塘至少确定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各1名,确保水库山塘安全和水质达标。 第五条 对水源、水库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禁止水库山塘对外承包经营;禁止投饵、投肥(投粪)养殖等;已承包的水库山塘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对外承包;禁止水库山塘围栏围网养殖,所有水库山塘一律实行“人放天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水库山塘水质,有权对污染水库山塘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水体保护
第七条 为保护水库山塘水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水库山塘向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发包经营; (二)在水库山塘集雨区内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等生产性企业或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经营性活动; (三)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水库山塘坝体或周围50米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猪牛粪和其他废弃污染物; (五)向水源、水库山塘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废物; (六)在水库山塘进行投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