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干部员工行为,增强依法合规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小金库”,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集团公司、管道局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及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职责 1.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部、审计部是公司防治“小金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健全完善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 2.各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实体,是防范“小金库”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负责。 第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公司内网设立永久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举报专栏,宣传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公布举报方式,由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部专人受理群众举报。 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反映和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小金库”的界定
第五条 “小金库”的界定和范围: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以及利用套取的“小金库”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第六条 “小金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包括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虚列产品成本、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