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修订规则的宗旨、依据】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等规定,以及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权力主体】市人大常委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备案登记;各工作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审查,必要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同审查。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审查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包括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表彰奖励、职务任免、部门文件,涉密文件,党政联合发布文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第六条【定期清理】制定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行政管理等现实需要,每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