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和《xx市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xx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投诉、建 议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通讯沟通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咨询、投诉、建议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税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税务机关首位接洽纳税人的人员即启动首问服务责任,主要指对纳税人事项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使纳税人的各种合理诉求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响应直至办结。 第五条 首问责任受理的形式包括: (一)纳税人上门到县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咨询、投诉、建议、办税等; (二)纳税人拨打县税务机关通过政务公开、《纳税服务联系卡》等各类形式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电话等; (三)纳税人通过县税务网站、税企电子邮箱、税企QQ群、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形式进行咨询、投诉、建议,或者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提交涉税事项办理申请等。 第六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应依据专门规定、流程处理。
第三章 首问责任人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