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用地单位(个人)依法依约用地,避免形成土地闲置。监管工作从项目合同签订并转入监管系统后开始进行。 1、根据合同约定的缴纳时间,提前一个月给企业下达出让金催缴通知书。如果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出让金,则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要求企业按时缴纳出让金并及时提供缴费凭据) 2、根据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提前一个月给企业下达开(竣)工提醒通知书,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开(竣)工。(要求企业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在开工前向我局提供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及施工许可证) 3、企业开(竣)工时,由国土局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现场填写《项目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由双方到场人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开工,则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4、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对应该上报的项目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5、建立并完善批后监管电子台账,同时对每一宗项目用地建立纸质版监管档案。 6、定期对监管的项目进行跟踪及日常巡查,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并对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早处理,避免形成土地闲置。(要求企业配合国土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推行建设用地项目挂牌施工制度。由企业制作公示牌,将用地单位、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