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根据重庆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2016】13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16】14号)等有关精神,对交运集团《所属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渝交运司[2010]126号)进行修订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交运集团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薪酬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除上条所述企业主要负责人外,还包括企业党委(总支)书记、总经理、监事长(执行监事)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考核集团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增强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高企业管控能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根据子分公司的规模、资产、收入、效益、贡献,以及不同的客观外部环境,企业内部条件和主营业务特点等,确定对应的评价系数,调节企业之间的差异,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三)坚持风险与利益、责任与权利的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