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xx市xx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内谈话工作,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方式,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具体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内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或不定期与下级或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了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个人遵守“六大纪律”等方面的情况,或根据群众反映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党内谈话,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党内监督措施。党内谈话分为廉政谈话和问题类谈话。 第四条 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是县委和全县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各实施主体在开展党内谈话工作中,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履行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