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溧水区体育局中层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的情况(包括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涉及金额、变动时间等)。 2、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离婚以及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名称、号码、有效期限、保管部门等)。 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包括出国(境)的事由、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入境的起止日期、出入境的委托代办机构等)。 5、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及其配偶的姓名、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及职务、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等)。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定居起始时间、是否加入外国国籍等)。 7、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留(求)学的国家、城市、学校、起始日期、留(求)学的种类等)。 8、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办时间、主要经营事项等)。 9、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投资入股的单位、投资入股的日期、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等)。 10、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任职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事项、所属国家或地区、所任职位、任职时间等)。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所犯罪名、刑罚措施等)。 1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