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届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