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债务资金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按照43号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信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指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 第四条 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债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上下结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公开经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下称“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市级政府债务预决算情况,包括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及举借、使用、偿还的汇总信息,并负责做好全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以及对市级债务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级债务单位作为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债务信息,包括债务项目及债务举借、使用、偿还信息。 第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作为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的组成部分,应在市人大批准后二十日内,与政府预决算情况一并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是市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各市级债务单位的门户网站是各债务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