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应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置能力,维护政府信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市债委会)负责指导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债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第三条 市债委会和市债管办作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政府债务风险,应按照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 各司其职。政府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债委会统一领导,市债管办具体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市债管办督促市级债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市级债务单位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市债管办、市级债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政府债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政府债务风险降到最低。 (四)“谁举债,谁偿还”,明确偿债责任。处置债务风险应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市级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