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