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一)讨论党中央、司法厅党组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讨论国家和市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制定贯彻上级机关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讨论决定司法行政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及市局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费开支。 (四)讨论决定司法行政队伍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策,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讨论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七)讨论局党组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研究指导局机关和党支部的工作。 (八)讨论决定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的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对上级机关管理和本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十)听取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十一)讨论以局党组发出的重要文件。 (十二)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重大问题一律由集体讨论决定。要依靠集体的智慧经验,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召开局党组会,必须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正副书记不在时,一般不能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召开会议,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召集,会前、会后将情况及时向正副书记报告。书记不在时不得讨论人事问题。 (二)党内一律平等。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