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是指由村(居、社区)辖区内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本村(居、社区)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负责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的募集和使用,乡(镇、办)慈善分会负责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的审批和管理,县(区)慈善总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基金设立来源: (一)个人捐赠; (二)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定向(冠名)捐赠资金; (三)拍卖捐赠物品所得资金; (四)上级慈善部门拨款; (五)基金本金的增值部分或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与设立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要按照滨州市慈善总会章程、滨州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募捐。 第六条 现金捐赠者,有意愿实施定向捐赠的,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及时报乡(镇、办)慈善分会、县(区)慈善总会签订《滨州市定向慈善捐赠协议书》。有意愿设立专项基金的,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及时报乡(镇、办)慈善分会、县(区)慈善总会签订《滨州市专项慈善基金捐赠协议书》。 第七条 物资捐赠者,捐赠小宗物资的,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接收后可暂存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