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有聘用、培训、考核、岗位变动、处分、停职、升职、降职、调职及辞退权力,并按公司规定支付员工薪酬。公司综合部负责员工日常人事工作管理及执行总经理和管理层批准的人事决定。 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岗位人员编制由综合部拟定、报主管人事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属分支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方案,经分管副总/总监同意、报主管人事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编制外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综合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