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按规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既确保“结建”防空地下室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又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实行监督管理。 二、“结建”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在人防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人民防空演练、紧急状态和战时交由人防部门按政府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三、“结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条件符合的可以续租。 四、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结建”人防工程租赁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获取收益(含地下人防车位,专有人防部位区域除外)。实行租赁或委托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使用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5日内到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责任,并接受工程建设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未办理平时使用审批备案手续及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对维护管理机构、责任人、经费和措施未落实的,县人防办不予办理平时使用手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不得转让。 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工程使用单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