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人力资源竞争优势,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根据国家、省、市对年金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xx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xx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年金基金。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年金,应当订立年金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年金方案)。
第二章 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且试用期已满的本企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 第七条 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实现盈利并完成区国资委(或上级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可实行年金制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由于行业因素而导致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区深化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薪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建立年金制度。 第八条 国有企业按照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计集团总体方案,经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职能的机构)决议通过,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薪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