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件的办理工作(以下简称批示件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件办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示件办理,是指对总队收到的党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研究部署、落实承办、协调督办、反馈续办的过程。 第三条 做好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省委省政府重要举措部署的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组织性、纪律性、严肃性。 第四条 批示件办理应坚持领导负责、程序规范、统筹协调、分工实施、动态管理、优质高效、确保落实、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对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的指示、批示,总队党组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进行研究部署,并确定负责办理落实的总队领导。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贯彻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办理要求,保证工作落实。 对属于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应当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落实时限,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属于参阅性的批示件,应当在工作中认真参考借鉴,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批示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