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岗位、部门对本单位各生产环节进行常态化全面排查治理;集团公司以季度大检查、日常专项检查等形式,按照“四不两直”的工作要求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条 集团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集团各基层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内容、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监控和应急管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专项资金使用、岗位责任、统计分析、定期报告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管理人员、技术岗位操作人员等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集团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