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有效促进XX县畜牧产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粮食转化,实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吸引大型养殖加工企业落户我县,特制定此支持政策。 1、扶持对象: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牛1万头以上、常年存栏奶牛(泌乳牛)1万头以上的养殖加工企业。 2、资金扶持:积极帮助落户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政策(包括省级“两牛一猪”、种植、农机、有机肥等),所争取到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用于再生产、科研、人才引进、市场开发等。 3、项目用地:养殖用地以国有林地为主。根据养殖规模提供相应的用地。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或三项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林地占地费(县级部分剔除提取用于特定用途后的余额)做为奖励资金按以下比例奖投企业。年出栏生猪10-30万头、常年存栏肉牛1-2万头、常年存栏奶牛(泌乳牛)1-1.5万头的,奖励林业占地费余额的50%;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牛2万头以上、常年存栏奶牛(泌乳牛)1.5万头以上的,奖励林业占地费余额的70%。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执行。 4、基础设施:按照企业项目要求,做好养殖场的“四通一平”工作,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和场地平整,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使用林业占地费余额进行规划建设。允许企业使用地下水资源生产和生活,给予办理用水许可。为保证生物安全,在养殖场周围3公里范围内不再批准其它养殖公司从事养殖活动。 5、饲料用地:养殖饲料地可以与国有林场签订林辐耕地承包合同,采取承包形式提供养殖饲料地,承包年限具体协商。也可以承包农民的耕地做为饲料用地,价格随行就市。 6、饲料厂、屠宰加工等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