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提高履职能力和办事效率,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县政府所辖各级政府、各级党组织、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具有行政、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用)人员及党组织关系手续在xx 的所有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纪律、工作制度,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诚信缺失,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和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党政管理,必须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否则应追究党政过错行为责任。 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党政管理,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反对“四风”,遵守党纪国法,维护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否则应追究党政过错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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