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纪委十八届及中纪委十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是在团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和行风监督员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和行风监督员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和兵、师、团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等。
第二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设立的范围
第四条 团所属基层单位党支部分别设立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和一名行风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中应有党员和非党员群众。基层支部以此为基础组成党风廉政监督小组。
第三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设立的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团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团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纪检委员担任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建立后报团纪委备案。
第四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