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评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专职职能科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已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通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三条 计划财务部是我公司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之下,依照本规定运用强制手段,对我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五条 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任免计划财务部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各经营管理科室; (二)各生产、辅助区队及其下属单位; (三)出资并占控股地位的独立核算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