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资质 经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机构设置 一级孤独症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设置有教育评估室、集体教学室至少一间(面积≥30㎡)、个别辅导室至少一间(面积≥8㎡)、运动训练室(面积≥50㎡)多功能教室至少一间(面积≥20㎡)、教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感觉统训练合室,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生活用房如儿童卧室、保健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二级孤独症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在一级基础上增设 个别辅导室(不少于三间)、音乐游戏活动室、儿童图书室,室外活动场地(面积≥50㎡)。 三级孤独症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在二级基础上增设 家长培训室(面积≥30㎡)、家长/儿童休息室,室外活动场地(面积≥100㎡)。 三、 人员配置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工勤人员。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残疾人的相关政策,本着“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宗旨,确保康复训练的质量和效果,为孤独症儿童提供优质服务。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康复机构工作。 一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业务主管1人: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受过省级及以上孤独症康复专业培训,从事相关康复工作2年以上。 主管教师:按照与普通教师不大于1:10的比例配备。具有医学、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教育评估人员:按照与康复对象不大于1:15的比例配备。具有医学、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资格证书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