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民情观察员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民情观察员在收集民情、传递民意中的重要作用,畅通党委、政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渠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情观察员的聘用 民情观察员经相关单位推荐,由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审核后,按照广泛代表性和针对性原则,代表县委、县政府在乡镇和各行业中聘任,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民情观察员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民生,善于捕捉社情民意,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原则上不推荐担任民情观察员。 第三条 民情观察员的管理 民情观察员由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负责具体管理,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民情观察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民情观察员的职责 民情观察员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面上、突出重点,真实准确、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社情民意的收集上报和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一)搞好社情民意收集工作。民情观察员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收集本地本行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众普遍反映的困难问题,以及群众的思想动态;跟踪收集、反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群众的呼声、意愿;根据县委、县政府阶段工作重点和工作需要,及时收集相关的社情民意。网络社情民意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上报。 (二)做好社情民意上报工作。民情观察员要将收集的社情民意认真整理,形成社情民意书面报告,定期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上报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涉及不稳定问题同时报告县维稳办和公安部门,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第五条 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