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子(分)公司(含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促进集团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前期可行性分析和认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2017〕6号)、《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国资发改〔2017〕64号)、《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委办发〔2018〕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建设、地产开发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三)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四)其他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本部及下属各子(分)公司(含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申请、论证、决策、实施及监管到再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四条 集团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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