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明确工程项目招投标、比选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权限范围、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保质保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策〔2007〕157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法规〔2016〕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办〔2015〕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2015〕4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下属各子(分)公司(含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的施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日常经营中的大宗物资和服务的采购进行的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发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项目部责任人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班组的比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省、市及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