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我单位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单位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和中共广东省高校工委、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市委《汕尾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围绕我单位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我单位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我单位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