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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况简介
  **局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区某培训中心(下文称A)注册地址内正在进行招生、宣传、培训的为另一培训中心(下文称B),且正在进行的教育培训活动为文化教育类,A并未登记为企业法人也未取得批准文件,经调查A、B均为黄某某开办,A于2016年取得营业执照核定从事美术培训,B于2013年取得民办学校许可证以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进行艺术类培训。
  二、性质探讨
  针对这一情况是进行无照经营查处还是抄告给教育和民政部门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执法人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场所为A的经营场所,虽然对外宣传为B培训中心,但是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仍为黄某某,即为A的经营者,A在从事美术培训的过程中擅自超范围经营培训高考招生科目并与学生签订培训目标合同,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黄某某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文件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经营地址从事招生、宣传、培训、悬挂的证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均为B培训中心,为非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为黄某某,只是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地点与核准地点不一致,刚好该地点又为法定代表黄某某办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的经营场所,B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可以进行高考招生等科目的培训,所以应认定B培训中心异地从事教育培训活动,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将该情况移交给民政以及教育部门。
  三、处理情况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划分,工商、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案例中的培训活动未由黄某某个人或者以其个体营业执照核定名称进行,均为B培训中心在进行,办学地点的不一致以及是否为擅自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在进行培训都应由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进行初步核查以及探讨后,**局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将该情况反馈给教育以及民政部门。
  四、笔者思考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成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诸多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加强管理,推动经济发展,确保市场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有依法合理的作为。
  一是依法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时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很多,对于特定的行业进行监管时执法管理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对于该管的决不能推诿,对于不该管的也不能揽权,更不能一竿子打死,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首先要分析是否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再进行判断是查处还是移交。
  二是做好协同配合。市场的监督管理由一个职能部们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需要切实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市场检查中来,例如在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时各级政府应履行牵头责任,联合工商、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物价、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检查时不分家,查处时有划分的原则强化管理。
  三是细化法律法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提供了依据,特别是针对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艺术类的培训也已经有新的变化,由于设立的简便以及监管的相对空白,如何保证艺术类培训机构学生的安全,确保其教学质量,保障其资金的规范化使用都应纳入规章乃至法规的建设中去,建议普通的艺术类培训可以通过核定招生人数在来明确其例如消防设施、场地面积、资金状况、聘用教师等具体设立标准。
  四是提升办学意识。
  五是探索新的监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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