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既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一、运用“四种形态”的深刻意义
  首先,“四种形态”,在内涵本质上是一个闭合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纪律、法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其次,“四种形态”,在工作实践中是实现惩防并举的有效途径。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来看,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行为一步一步沦陷,小错终成大祸,最终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道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最后,“四种形态”,在相互转化时是一个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都是在充分考虑到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移送司法机关的关联性基础上,根据事实证据,结合从轻、从重的情节,不同形态可进行相互转化,具体即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应容错纠错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而对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从前三种形态直接转化为第四种形态,从执纪监督问责的视角上看,有效地实现了纪法衔接。从监察调查处置视角上看,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我们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发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种形态”转化运用中存在三类问题:一是要注重转化尺度。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担心对被审查(调查)人适用形态转化,如果定性模糊,可能会引发其本人申诉,或导致纪律处分面上的不平衡引发类似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信访等问题,出于求稳怕错、不愿担责心理,不能准确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去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尤其在当事人的行为介于违法和犯罪之间时,难以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度。二是要提高转化意识。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片面理解“越往后越严”的执纪理念,忽视案件客观背景和当事人的认错悔错态度等主观因素,要么从严从重处理,不愿主动适用形态转化,难以体现组织的教育感化和人性关怀目的,要么从宽处理,不敢批评,不愿“红脸”,主观上认为没有触犯底线,就采取从宽的解决方案,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三是要把握转化标准。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为追求案件数量,在形态转化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突出表现在对部分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却人为“拔高”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给予纪律处分。也有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人情等因素的驱动下,错误认为“四种形态”可以超越党纪国法,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用“四种形态”转化“兜底”。这些错误的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综合效果。
  三、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的建议
  第一、要在运用“四种形态”上“求同存异”。处理好“关键少数”和“普遍多数”的关系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盯着少数几个严重腐败分子,而忽略本地区党员干部整体廉洁情况,失去了对全局的研判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整体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决不能忽略对“歪树”、“病树”的治理。在当前“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过程中,“前三种形态”既要递进使用,也要准确使用,“第四种形态”既要慎用,也要敢用。
  第二、要在践行“四种形态”上“恰如其分”。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用好第二种形态,重在紧盯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就,在党员干部犯小错误时候就惩戒警示。用好第三种形态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用重拳、下猛药,惩防并举,防治结合,注重帮助和挽救同志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罪的防线。用好第四种形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严肃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
  第三、要在把握“四种形态”上“稳扎稳打”。“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其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它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等执纪监督的理念,承载了正风反腐新的思路。把握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必须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提高监督执纪的广度,加大调查职务犯罪的精度,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步骤进行操作,在纪律和法律的指引下压缩自由裁量权,逐步提高转化的准度,逐步建立转化的体系,真正做到监督执纪不错不漏、调查处置不枉不纵。<\/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