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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做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的模范

同志们:
  今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产生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为什么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要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严格执行《条例》?这是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主要问题。既是《条例》知识的学习,又是一次党课教育。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历代《条例》重要内容和特点
  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那么,“历代版本”有哪些重要内容和特点,我们一起进行简要回顾。
  1997年版: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版: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版《条例》实现纪法分开,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版。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新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
  一是新修订的《条例》,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2015年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比如,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二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深刻阐述了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强调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一是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三是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立案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形式新表现,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针对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加强家风建设,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五是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次修订《条例》,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三、新《条例》增改合简要内容及要点
  这次新《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
  (一)在总则方面。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具体为: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二)在政治纪律方面。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具体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三)组织纪律方面。共15条,修改5条。具体为: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四)廉洁纪律方面。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具体为: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群众纪律方面。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具体为: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六)工作纪律方面。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具体为: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七)生活纪律方面。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具体为: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以上七个方面的新增、修改、整合,主要体现了以下七个要点。
  1、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条例》分则政治纪律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等等。
  3.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5.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6.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7.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修订《条例》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四、新修订《条例》的亮点
  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与原先相比,《条例》有很多新亮点。进一步强化突出了政治纪律、进一步强化对有些违纪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进一步强化了执行力度,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具体亮点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
  二是“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三是“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纪律审查工作也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让纪律审查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一环。
  四是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五是“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
  六是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等。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七是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还有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规定,都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尤其是“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八是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
  九是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严格执行《条例》,做纪律建设忠诚捍卫者
  陈云同志讲,“可否不要纪律呢?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讲的六个字:‘亡党亡国亡头’,就不可避免。”陈云同志的话虽然是1943年3月所讲,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领导干部依然具有警示意义。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王怀忠、郑筱萸为什么走上了断头台?就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不要党纪,不要国法。党员干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一是要在真学深学上下功夫。我们要增强学习《条例》的自觉性,提高站位自觉学、新旧对照思考学、广泛宣传促进学,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唤醒内心深处的党规党纪意识。要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带着责任学、带着问题学,在逐条逐句逐章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要弄懂为什么要改,具体改了哪些内容,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钻细研,使学习入脑入心。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政治纪律。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我们要要树牢“四个意识”,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担当、提升政治能力、加强政治历练,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做对党忠诚的好干部,确保政治上绝对不能出问题。
  三是要对照《条例》“照镜子”。党员干部要经常对照《条例》这面大镜子,照一照自己的思想有没有“灰尘”,查一查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规”,及时发现一些“死角”问题。要常常按照《条例》“规矩”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自我净化能力,踏踏实实干事,公平公正用权。要从反面典型事例中吸取教训,警醒自己,始终保持一颗干净的心灵,一个清白的名声,做一名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愧于党、无愧于组织、无愧于人民群众的好干部。
  四是要在严格遵守当模范。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底线。共产党员的底线就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要坚持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高度警惕的“七个有之”,杜绝六种违纪行为,时刻牢记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努力做到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上绝不含糊,在理想信念上绝不动摇,在律己用权上绝不任性,在作风建设上绝不松劲,在小事小节上绝不放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不能把纪律当“皮筋”,搞自由裁量,弹性落实。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时刻做一名党的纪律建设的忠诚捍卫者。
  总而言之,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全、最严的党纪: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将不再有空子可钻。(席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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