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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十一章,133条,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基本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133条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共5章43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新增1条(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政治纪律:共26条,修改12条,新增5条。(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决定。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5条。
  廉洁纪律:共27条,修改12条,新增2条(1、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对增加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群众纪律:共9条,修改5条,新增1条(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纪律:共13条。修改4条,新增1条(增加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生活纪律:共5条,修改1条,新增1条(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是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的几大亮点
  1.把两个维护写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取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018年5月14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推进会在成都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乐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纲”和“魂”。……自觉承担“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
  2.把“四个意识”写入新条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已经写入修改后的党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三条将“四个意识”写入新条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新条例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进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表述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表述。与党章对“四种形态”表述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差别,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表述如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4.明确监督执纪重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各级党组织(不单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5.增设党组织轻微违纪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这部分属于新增内容,体现了对党组织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也充分说明四种形态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也适用于各级党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改组、解散纪律处理权限应以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规定为准,而不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6.对开除党籍的党员加重负面影响
  原纪律处分条例只是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如果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似乎找不到禁止性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7.增加对免予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此次修订,在批评教育教育基础上,又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三种处理方式。
  8.增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实践中存在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
  原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将“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均规定为“应当从重处分”,但不能加重处分。这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上述两种情形规定为既可以从重处分,也可以加重处分。由此可见,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是一句空话。
  9.将《监察法》有关规定适时纳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监察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规定了留置措施。这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时将《监察法》有关规定适时纳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10.对纪挺法前(纪法衔接)作了轻微变更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据此,纪律审查实践中,没有例外地先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而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进监狱。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实践中情况复杂,不再一刀切,允许“个别存在”——“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纪挺法前(纪法衔接)要求作了轻微变更,酌情降低要求(标准)。
  《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